指针比较“>”与数组对象的第一个元素之前的一个

根据该主题 ,允许将指针与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之一进行比较。

根据@jalf注释,禁止在数组对象的第一个元素之前将指针与一个进行比较。

例1

int array[10]; int *ptr; for(ptr=&array[9]; ptr>(array-1); ptr--) {...} 

例题

 int array[10]; int *ptr; for(ptr=&array[9]; ptr>=(array); ptr--) {...} 

1)是否禁止example1example2

2)C标准是否有证据表明禁止在数组对象的第一个元素之前比较指针?

  1. 是的,两者都是未定义的行为:在第一种情况下, array-1是未定义的; 在第二种情况下,当ptr等于array时, ptr在迭代后递减时变为未定义。
  2. 标准第6.5.6节(第8部分)(重点是我的)涵盖了这一点:

当一个具有整数类型的表达式被添加到指针或从指针中减去时,结果具有指针操作数的类型。 如果指针操作数指向数组对象的元素,并且数组足够大,则结果指向与原始元素偏移的元素,使得结果元素和原始数组元素的下标的差异等于整数表达式。 换句话说,如果表达式P指向数组对象的第i个元素,则表达式(P)+N (等效地, N+(P) )和(P)-N (其中N具有值n )指向分别为数组对象的第i+n和第i−n个元素,只要它们存在即可。 此外,如果表达式P指向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,则表达式(P)+1指向一个超过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,如果表达式Q指向一个超过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,表达式(Q)-1指向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。 如果指针操作数和结果都指向同一个数组对象的元素,或者指向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,则评估不应产生溢出; 否则,行为未定义 。 如果结果指向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之后,则不应将其用作已计算的一元*运算符的操作数。

标准的长度覆盖了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之后的位置处的元素,而位于第一个元素之前的位置处的元素属于上述规则的“其他”子句。